谁换了我的主板?苹果手机维修竟然陷入罗生门+ 查看更多
谁换了我的主板?苹果手机维修竟然陷入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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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私修了我的iPhone手机?”连日来,在永康工作的湖北人乐先生,为一只“三包”期内的手机送修遭拒事情而烦恼。
手机被孩子扔成“不开机”送修
1月18日,乐先生经同事徐某介绍,到永康市城区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只iPhone7 Plus,128G,花了6400元,当时没有开发票。
乐先生说,7月2日那天,吃过午饭,他4岁的孩子在玩手机游戏,他就叫孩子“不要玩”,孩子就把手机扔在床上的凉席上。后来,他发现不能开机了。
第二天,他送回店里维修,店方售后服务人员看过实物后,开了一张维修单,写明“保修”,故障现象“不开机”。
没有购机发票,苹果授权维修点是不保修的。店主称,7月4日,该店补开了一张购机发票,然后送到金华苹果授权维修点维修。
半个月后被告知,由于顾客更换了主板、厂家不保修
7月18日,该机寄回永康,店里打电话叫乐先生去取。
7月19日,他叫同事徐某回店取机,结果被告知:是他更换了主板,所以不能维修了。
“我没有维修过,还在‘三包’期内的手机,我怎么会自掏腰包拿到别的地方叫别人换主板,再拿来叫你们修理呢?”乐先生一听发火了,多次与店方和苹果官方客服电话沟通,要求对方拿出证明是他换了主板的证据,结果未能如愿。
8月15日,他将此事投诉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该店把手机修好。
8月30日,乐先生再次致电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他对店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怀疑该店更换了该手机屏幕和一个硬件,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厂家和维修点认定顾客“擅自改装”
9月1日,双方来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受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机还是不能开机,目测可见该机右下角有一点开裂了。店方承认,7月3日,顾客送修时,屏幕右下角是没有看到有这个开裂情况的。为什么会这样?该店也不清楚。
店方认定,是顾客更换了主板,厂家不保修。有什么证据?“有两张单的,现场拆机也能够看出来的”,店方售后维修人员当场打开这只手机的后盖和螺丝,解释称该机主板少了一片芯片BGA,它是管理触摸和显示用的芯片,还说该机主板散热板断裂了。
看了拆机过程,听了店方售后的上述专业讲解,乐先生表示,自己对此不懂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自己没有更换过主板。按照通常理解,即使该机被孩子扔“不开机”了,扔坏的手机主板的芯片BGA等也应该留在里面的,怎么会少了一片呢?
店主接着解释,7月19日,看了两张单以后,她才知道是“厂家拒绝保修”,说是顾客“擅自改装过”。这两张单,一张是“AppleCare Service产品服务摘要”单,一张是“服务报告单”,都没有盖章。
在“AppleCare Service产品服务摘要”的单上,打印有“感谢您选择AppleCare服务,我们的技术人员仔细检查了您的产品,并认定该产品不符合维修的条件……因擅自改装而导致的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等内容。
至于该机被“擅自改装”,到底是谁在何时何地为啥改装的?具体改装了哪些硬件或者软件?这张没有盖章、没有任何人签名的单没有写过。店主和乐先生都表示,他们因此多次打苹果官方客服电话问过,对方每次都称,“先核实一下,再给您答复”。可是,苹果公司至今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被扔“不开机”≠顾客“擅自改装”
12315认为,被扔“不开机”不等于顾客更换主板,“擅自改装”,送修后厂商发现主板少芯片、散热板断裂、被改装了也不等于是顾客换主板、“擅自改装”,苹果厂商出具的拒保单证不是法定的检测报告,建议店方免费包修。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我国手机“三包”实行谁卖谁“三包”的原则。售后超过15日到一年内的手机,如果主机出现“无法开机”等质量问题,经营者依法要免费包修。但是,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手机经营者不实行“三包”,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本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顾客一方在7月3日送修前有没有更换主板、“擅自改装”了该机?到底是谁私修了顾客的这只手机?
手机坏了之后,该机经手人除了顾客一方以外,至少还有永康该店、金华苹果授权维修点和苹果公司这三方。
考虑该机仅从时间上计算还在包修期内的,真的要查清楚到底是谁私修了顾客的这只手机有难度。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先搁置争议,由该店对该机进行免费包修。
店方20日内修好手机,是否欺诈还在查
9月1日,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免费包修的和解协议:被投诉手机店保证在9月20日15时之前将修理好的手机交还顾客乐先生。
消费投诉虽已了,涉嫌违法还要查。对处理投诉过程中顾客怀疑的永康该店更换了其手机屏幕和一个硬件、有欺诈消费者之嫌的问题,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手机厂商如果欺诈消费者,依法要“一赔三、兜底赔500元”,还面临行政处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相关消费者和手机厂商,根据我国《消保法》第55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第1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